2019年6月29日 星期六 1:3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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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 的法律基礎

RoHS 指令根據公約 (Treaty) 第 95 條制定而成。該指令旨在使會員國在限制電子及電器設備中使用有害物質的相關法律趨於一致、保護人類健康,並促進廢電子電器設備的回收及處理以合乎環境要求。

1.何謂判斷產品是否屬於 RoHS 指令列管範圍的標準?

設備被認為在 RoHS 指令涵蓋範圍內之標準如下: 
• 須依靠電流或電磁場方能正常運作,以及用來製造、傳輸及測量電流或電磁場的設備。 設計電壓為交流電小於 1000 伏特,直流電小於 1500 伏特的設備。 另外,還包括家用電燈泡及照明設備。 不在「特定歐盟廢料管理法規」涵蓋範圍的設備。 備用零件,使用在 2006 年 7 月 1 日 以後投入市場的電子電器設備的維修或再使用等用途。 軍事設備。

2.我的產品是否屬於 RoHS 指令涵蓋範圍呢?

問答集 (FAQ) 提供了判斷產品是否屬於 WEEE 及 RoHS 指令涵蓋範圍的標準,但並非提供產品分類的標準,目的為協助生產者在此方面的評估。然而,判斷產品是否涵蓋在 WEEE 及 RoHS 指令範圍的責任應在於可最佳評估本身產品特色的生產者身上。如有任何疑問,生產者可直接與負責執行國家法律之成員國國家當局作確認。 
* RoHS 指令基於法源,會員國在未事先知會歐盟委員會前,不得新增其他產品類別。

3.我的產品是否涵蓋在 RoHS 指令附件所列的排外條款其中之一呢?

排外條款只適用於電子電器設備所含的禁用化學物質而非適用於整個電子或電器產品。判斷產品是否涵蓋在 RoHS 指令附件所列之排外條款的責任應在於可最佳評估本身產品特色的生產者身上。如對於排外條款涵蓋範圍有任何的疑問,生產者可直接與負責執行國家法律之成員國國家當局作確認。

4.RoHS 指令規定「最高濃度限值」:

單一均勻材質中所含的鉛 (Pb) 、汞 (Hg) 、六價鉻 (Cr+6) 、 PBB 及 PBDE 最高濃度不得超過重量的 0.1℅ (1000ppm) ,單一均勻材質中所含的鎘 (Cd) 最高濃度不得超過重量的 0.01℅ (100ppm) 。
「均勻材質」的定義:指一原料無法再以機械方式拆解成其他單一均勻材質。
「機械方式拆解」的定義:指鬆開螺絲、切割、壓碎、磨碎及研磨的過程。

5.我必須出示哪一種證書以證明符合 RoHS 呢?

根據 RoHS 指令第 4 條 (1) 項,成員國應確保於 2006 年 7 月 1 日 之後投入歐盟市場的產品均符合指令的規範。不過, RoHS 指令並沒有提及特定的符合程序、證書或測試方法以作為 RoHS 符合性的証明。因此,各成員國須負全責擬訂 RoHS 符合性之條例。

6.公司是否可以在設備上標上標示以表明該設備符合 RoHS 呢?

基於自願原則,公司可自由在其產品上做標示,只要該自願性標示未違反歐盟主要或次要的法律,例如商品的自由流通。

7.CE-RoHS

2011年7月1日RoHS指令新版(2011/65/EU;又稱RoHS 2.0) 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公佈,並於2011年7月21日生效。新指令保留了現行指令限用物質限用的要求,重要的是RoHS併入CE Mark。2015年6月24日歐盟修正指令(EU) 2015/863正式實施,將4項鄰苯二甲酸酯(DEHP/BBP/DBP/DiBP)也納入管制項目內。

RoHS 2.0 管制的限用物質 現今已增為10項管制物質(Pb、Cd、Hg、Cr6+、PBBs、PBDEs、DEHP、BBP、DBP、DI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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